山東醫藥技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試行)
點擊數:6299 次日期:2017-04-29
為了加強教學管理、維護教學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理教學過程中的各種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山東醫藥技師學院教學管理規范》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認定
1.教學事故是指由教學人員(含任課教師、教學輔助和教學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教學活動中違反教學管理規定,在所承擔的教學活動和相關工作中出現失誤,導致正常教學工作、教學活動、教學質量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2.教學事故涉及范圍:課堂教學、實訓教學、作業、考試、學生成績、教學管理、教材及教學保障等環節。
3.根據事故的性質及對教學工作的影響程度,將教學事故分為三級: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
二、教學事故的分級認定
(一)下列情節之一,認定為一級教學事故。
1.教學人員在教學過程中傳播違反國家法律的內容;在教學過程中有故意損害學院聲譽的言論并造成不良影響。
2.教學人員未經批準一學期累計缺課8課時及以上。
3.教師隨意刪減由系(部、中心)、教務處審定的課程教學大綱、壓縮或拖延教學進度,整個學期完成教學內容不足授課計劃的80%。
4.因教學人員錯誤引導或擅自離崗,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嚴重受傷,造成惡劣影響。
5.未經教務處批準,私自改變任教課程或改用教材。
6.命題人員及涉密教職工在命題、試卷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故意泄露考試內容,并造成嚴重后果。
7.因監考教師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考場20%及以上考生作弊。
8.教師或管理人員丟失學生試卷、考試成績等教學資料,并造成嚴重后果。
9.因實訓課材料供應嚴重失誤,造成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害。
(二)下列情節之一,認定為二級教學事故。
1.教師未經批準一學期累計缺課2至7課時。
2.整個學期未按教學大綱、教學計劃要求授課,教師未經批準,整個學期完成教學內容不足授課計劃的90%。
3.因教學人員錯誤引導或擅自離崗,造成財產損失或學生受傷。
4.教師酒后上課,造成不良影響。
5.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部門安排的教學任務。
6.因教學人員實訓操作準備失誤致使實訓操作無法進行或延遲達20分鐘以上。
8.考務人員在考試時未準備好試卷,致使考試無法進行。
14.未根據學院現有教學設備及材料認真準備,而影響實訓教學。
15.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在學生中推銷自編或參編教材。
(三)下列情節之一,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
1.調課(含公差調課)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課遲到、中途離崗及提前下課10分鐘或一學期累計2次以上上課遲到、中途離崗及提前下課5分鐘以內。
3.未經批準私自請人代課。
4.未經學生所在系部和教務處同意,不按教學計劃擅自提前結束課程或改變教學內容。
5.教師穿背心、拖鞋等上課有失教師風范的行為,或上課時用不文明語言或行為貶損、侮辱、體罰學生造成師生沖突或其他不良后果。
6.教師上課期間使用手機,或做其它與授課無關的事。
7.指導實踐性教學環節時,隨意離開指導崗位,或擅自請他人代替指導,或隨意調整和減少規定的程序與步驟。
8.因實踐教學老師或系部未按時上報申購教學設備、耗材,或設備供應與管理人員未按時采購,導致實訓開出率不足80%。
9.實訓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不及時維修保養設備,致使設備完好率低于95%。
10.教師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各種材料。
11.監考遲到或早退5至10分鐘或監考時說閑話、看書報及處理與監考無關的事務。
12.因排課或排考核對不細發生教室使用沖突,造成教師和學生應到教室上課、考試而未到,又沒有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更正(每學期第一周為試運行,除外)。
13.臨時性安排全校性活動,主辦人因未及時安排調度或系部未及時通知師生,致使教學秩序混亂。
14.教材管理人員因個人原因未按時預訂教材,致使學生在開課2周以上未領到教材。
15.無客觀原因,對上報教務處的教學統計報表、相關材料、數據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報,造成不良后果。
三、教學事故的處理原則
1.對發生三級教學事故責任者,每次扣發責任人當月補貼100元,并在教學質量評價總評中扣2分。同一學期內出現2次三級教學事故按二級教學事故處理。
2.對發生二級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扣發責任人當月補貼300元,責任人取消學期績效評優資格。同一學期內出現2次二級教學事故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3.對發生一級教學事故責任者,扣發責任人當月補貼600元,責任人本年度考核、本學期績效考核均為不合格,兩年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稱。如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并報人事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4.一級教學事故中情節嚴重或觸犯刑律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對事故故意隱瞞拖延不報的相關人員及系、部、處室負責人,扣發責任人當月津貼100元,并在全院范圍內通報批評。
四、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教學事故,教學督導人員、現場相關人員應通過書面、電話等方式報告教務處。
2.教務處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發放《教學事故通知單》給事故責任人所在系部、部門進行調查。
3. 事故責任人所在系部、部門接到教務處下達的《教學事故通知單》,填寫“教學事故調查認定處理表”,并于三天內上報教務處。事故調查認定表中必須明確事故責任人,并附相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材料。
4.二、三級教學事故,由事故責任部門、系部填寫《山東醫藥技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表》中的相關內容,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教務處認定,經分管院領導核準后,送人事處實施。
5.一級教學事故,由事故責任部門、系部填寫《山東醫藥技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表》,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由教學督導委員會認定,經院長核準后,送人事處實施。
3.所有教學事故的處理結果,均由人事處存入責任人業務檔案。
4.對教學事故處理有異議,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復議,由教務處提請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教學督導委員會審查,院長辦公會審定。
各系部、部門、教學督導人員和教務處要加強對教學秩序的監督和檢查,無論以何種形式發現的教學事故,各系部、部門和教務處均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落實并處理完畢。
五、附則
本辦法適用于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及教學保障人員。如出現不在本辦法認定范圍內的教學事故由教學督導委員會進行認定處理。學院以前制訂的其它規章制度若有與本辦法發生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自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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