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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范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魯財行﹝2014﹞4號)、《關于〈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魯財行﹝2015﹞58號)、《關于調整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行﹝2015﹞83號)、《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魯財行﹝2016﹞27號)、《泰安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泰財行﹝2014﹞18號)及補充調整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修訂我院于2015年12月1日實施的《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新辦法如下:
第一條 差旅費是指學院工作人員到泰安駐地(泰山區、岱岳區、高新經濟開發區、泰山景區、旅游經濟開發區)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條 實行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公務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際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泰安市區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具體等級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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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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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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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機票需在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www.gpticket.org)使用公務卡注冊購買。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四條 住宿費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出差人員應按標準限額,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廳局級住單間或標準間;廳局級(不含)以下人員,如果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余人員原則上應按照節約支出原則同住標準間。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伙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泰安市內(不包括泰山區、岱岳區、高新經濟開發區、泰山景區、旅游經濟開發區)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泰安市外出差,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其他省市均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接待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不作報銷依據)。
第六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市內交通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泰安市內按照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
出差人員乘坐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其交納相關費用,并由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不作報銷依據)。
第七條 出差不得預借現金。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住宿費、機票等支出須使用公務卡結算。
出差人員應在返回單位后15日內,最遲不晚于公務卡到期還款日10日前持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報銷差旅費。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批準人和出差人員應當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財務處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等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等,確實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當天往返泰安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對未經批準的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九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學院按照規定報銷。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泰安市區以外地區授課、鑒定考核、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院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申領差旅費的;
(三)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日印發的《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魯藥校發[2015]83號)同時廢止。
附件:
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工作人員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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