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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培訓費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聶升衛 點擊數:2648 發布日期:2023/3/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培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節約培訓費開支,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131029日印發)、中共山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的通知(2014129日印發)有關規定以及《山東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魯財行[2017]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各處室(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學院各處室(單位)根據有關管理要求,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包括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四條 各處室(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院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與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處室(單位)制訂的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上報黨委會、院長辦公會,經批準后實施。各處室(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工作。

第六條 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院長審批。

第三章 開支范圍與標準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各處室(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

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培訓所需人員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以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資料、交通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三類培訓

240

130

50

3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處室(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 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培訓活動原則上在學院舉辦,不得產生住宿費支出。特殊情況下需要在院外組織培訓的,應報黨委會、院長辦公會審批。

學院利用公休日、假期進行培訓且教工食堂因休假無法提供就餐的,可以安排參訓人員每人一份工作餐,每份限額30元。

第九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院外專家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學時計算,每學時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 500 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 1000 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 1500 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院長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學院承擔。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 10%以內,最多不超過 10 人。

第十一條  各處室(單位)要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二條 學院舉辦的培訓原則上培訓費由學院承擔,納入學院年度預算管理,所需經費按照綜合預算要求,原則上通過單位日常公用經費、非稅收入或專項經費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各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對其發生的培訓費的真實性負責。培訓結束后,各相關處室(單位)要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審批單、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相關費用單據;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

財務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四條  培訓費支付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公務卡管理制度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公務卡管理辦法》(魯藥院發[2013]41號)執行,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講課費通過電匯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培訓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類“培訓費”款級經濟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學院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對各處室(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責令有關處室(單位)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請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按相關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學院承擔的社會培訓且具備收費許可的培訓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培訓審批單

培訓班名稱

培訓內容

培訓時間

培訓地點

主辦處室(單位)

培訓形式

是否聘請外部專家

外部師資人數、職稱

預算經費及來源

財務處經費審核意見

參訓人員范圍及人數

培訓組織工作人員人數

主辦處室(單位)

負責人簽字

分管院領導簽字

院長簽字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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