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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以下簡稱三項費用)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學院三項費用報銷反映出的問題,現就三項費用的報銷作以下補充說明:
一、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差人員應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例如:職工到某地出差,在可選擇乘坐汽車或火車硬座時,請勿選擇乘坐火車硬臥,差旅費辦法中規定的“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的情況除外。
二、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差人員應按標準限額,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廳局級住單間或標準間;廳局級(不含)以下人員,如果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余人員原則上應按照節約支出原則同住標準間。
請學院職工出差住宿時,按照以上要求辦理入住;按人數、性別、住宿天數計算的每個房間每天的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廳局級的住宿標準。出差期間在不同的酒店依次住宿的,各酒店按入住人數、性別、天數計算出的每天的費用原則上也不得超過廳局級的住宿標準。
三、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如發生此項費用,請寫出簽轉或退票的情況說明,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有領導帶隊的由帶隊領導)簽字后報銷。
四、按照會議費、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職工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只報銷往返兩天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補助,會議和培訓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不予報銷。
五、職工出差、參加會議或培訓時,如在泰安駐地以外地區前往出差、培訓、會議目的地時,城市間交通費超過泰安至目的地的費用時,只報銷泰安至目的地的費用,超出部分不予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少于泰安至目的地的費用時,按票據據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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