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根據《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學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首先給予批評教育,令其寫出書面檢查,認識錯誤,再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可由學院或學生所在系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四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內對所犯錯誤認識不深刻,無顯著進步表現的,應當延長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滿未作延長留校察看的,視為自動解除;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再次違反校規校紀且應給予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在校期間已經受到兩次紀律處分,又違反了校規校紀且應給予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受紀律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當學期各類評先樹優和各種獎學金評選資格;
(二)不得申請各類困難補助。
第二章 處分細則
第七條 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制造和傳播反動言論者;策劃、組織或煽動鬧事者;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者;侮辱和誹謗他人堅持不改者;泄漏國家秘密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反對四基本原則,有反對黨和社會主義的言論經教育執意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張貼大、小字報或非法宣傳品經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帶頭集會、游行,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組織出版和傳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組織,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侮辱和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凡擾亂正常教學或公共秩序,帶頭鬧事,破壞安定團結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對偷竊、詐騙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物、贓款、賠償損失并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公私財物,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偷竊價值不滿500元,經教育對其問題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2、偷竊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撬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偷竊二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窩藏或使用贓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詐騙公私財物5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數額巨大或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偷竊試題、公章、保密文件、重要資料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不當占有遺失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為作案者放哨、望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蓋犯罪事實、窩藏贓款贓物行為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四)偽造、涂改、轉借證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實施欺騙行為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故意損壞、遺棄公私財物者,除按規定賠償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價值在50元以下,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三)價值在500元(含)以上,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多次損壞公私財物,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在校內外肇事、策劃打架、參與打架、結伙打架斗毆或毆打他人、作偽證、提供兇器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言語或動作挑逗他人,用各種方法觸及他人或侮辱他人而挑起事端者)
1、肇事者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2、肇事者動手打人,而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3、肇事者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肇事者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策劃者:
1、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本條適應于非肇事者)
1、動手打人而未傷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他人傷害較輕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傷害較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參與者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并產生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別人打架,幫忙助陣助威但未動手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作偽證者
1、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因作偽證而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處分。
(六)故意為他人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本人參與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本人參與打架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打架過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塊等器物)傷人,視后果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聚眾斗毆、先動手打人者加重處分。
(九)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肇事,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參與黑社會或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斗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寫恐嚇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二)打架事件處理終止后又有打擊報復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凡打架后以“私了”為名,索要財物者,加重一級處分。
(十四)凡打人使對方受傷者,要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校期間凡是飲酒者,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因飲酒引起打架等違紀行為者,按本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分。對與飲酒者一起喝酒的,視飲酒者違紀情節輕重及本人表現,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學院提倡男女同學間的正當交往、友誼,但對舉止不當,有傷風化,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按下列情況給予處分:
(一)凡在公共場所男女擁抱、接吻、勾肩搭背,以及有其它不檢點行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舉止猥褻,情節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有流氓行為,非法同居,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越軌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流氓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非法同居、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越軌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社會流氓集團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在校期間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50學時(含)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曠課一天按10學時計;曠操(早操、課間操)每次按曠課1節計;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時,按曠課1節計;遲到或早退不超過15分鐘的,按曠課0.5節計;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
第十五條 違反考試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允許,將與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小抄等帶進考場或藏匿于試卷下、課桌內及其他地方;在課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寫與考試有關的內容;考試中交頭接耳或擅自傳遞考試用品,經提醒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翻看或抄襲書本、筆記、資料、小抄;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考試過程中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互相傳遞紙條或以某種方式示意、核對答案;使用存儲、記載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因考試作弊受過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考場內,不服從管理并頂撞或威脅監考人員,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發現學生有其他作弊行為,可視情節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要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按時就寢,不喧嘩打鬧,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學習和休息;男生不得擅自進入女生宿舍;不損壞和私自拆裝宿舍設備;不留宿異性;未經班主任和宿舍管理員雙方同意,不得留宿院外人員。有下列情況應給予紀律處分:
(一)嚴禁自習課或晚上、中午的休息時間(雙休日除外)打撲克,以及進行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各種活動,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宿舍內踢足球、打排球、籃球者,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私自留宿校外人員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私自將鑰匙轉借他人或不鎖門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他人財物丟失的,除給予相應處分外,還要賠償相應損失;
(五)未經宿管人員同意,私自帶入異性者或強行進入異性宿舍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晚上熄燈以后,仍在異性寢室逗留者,無論何種理由,給予記過處分;
(七)留宿異性和在異性寢室住宿者,不論何種原因,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發現本宿舍同學留宿異性,不制止、不反對、不向管理人員報告者,給予警告處分;
(九)未經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其間有其它違法犯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隨地大小便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一)向窗外亂扔雜物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致使他人受傷者,須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和營養費;
(十二)擅自撬門破鎖者,除按規定賠償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未經批準,私自調換或占用學生公寓房間或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四)在公寓內散發傳單、亂貼廣告,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五)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管理,謾罵工作人員或對工作人員有其它無禮行為者,按第二十條第三款處理;
(十六)未經學院批準,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在校外租房居住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在宿舍的其它違紀行為,按宿舍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規定,維護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有下列情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在指定的地點排隊,亂插隊、起哄、擁擠、敲盆打碗、不服從管理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辱罵食堂工人,挑撥事端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浪費糧食、水電,隨地潑臟水、倒剩飯剩菜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一)在實驗室、實習車間、教室、學生公寓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場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災事故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擅自組織群眾性活動,或在組織群眾性活動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記過以上處分;
(四)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拉電線、拆裝用電設備、使用電熱器具(如電吹風、電褥子、電爐子等),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定構成違紀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絡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的言論和文章,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網絡上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視頻,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制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圖片、視頻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學院學生行為準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侮辱、誹謗或恐嚇他人,造謠、誣陷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針對教師的以上行為,加重處理;
(二)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校紀或學院的統一安排執行公務者,不服從學院工作人員(包括任課教師、各類管理人員和執勤學生會干部等)的教育管理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冒用學院或他人名義,侵害學院或他人利益,給學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有欺凌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觀看傳播淫穢書刊、雜志、音像制品者,給予記過處分;在網絡上傳播淫穢資料者,按照第十九條第四款處理;
(七)剪裁、撕毀或盜竊圖書館內藏書、報刊、雜志者,除按規定賠償和罰款外,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第八條處理;
(八)在校內飼養寵物并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在校時間出入酒吧、迪廳等禁止未滿十八周歲者進入的娛樂場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穿背心、拖鞋、超短裙及過分暴露的衣服進入教室、實驗室、圖書館、辦公室等公共場所,經制止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屢犯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二)在校園內吸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三)有違反公民道德和我院學生行為準則其他情形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不請假私自外出者,給予警告處分;不請假跳墻外出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五)同學之間出現矛盾或發生沖突后,在學校調查處理之前、中、后階段,不是通過老師解決,而是直接向家長或其他社會人員求助,甚至向他們夸大事實,導致這些人員甚至糾集多人來校威脅、辱罵、毆打同學或者給學校施壓、擾亂學校正常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六)對已被學校開除學籍學生來校,發現但不報告老師,甚至陪同活動并留宿此類人員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者,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但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處分;
(四)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組織、參與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用麻將、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者,一經發現,除沒收其賭具和賭資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多次賭博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破壞環境衛生,擾亂學院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分;若內容反動或淫穢者按第七條和第二十條第六款加重處理;
(二)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違反學院規定,擾亂課堂、食堂、宿舍、體育場地、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亂扔廢棄臟物,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五條 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違紀學生的陳述、檢查書等;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系及有關單位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復議等。
第三章 處分的從輕和加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可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認錯態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從輕處分情節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拒不承認錯誤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者;
(二)在調查過程中翻供、串供或對檢舉人、證人、工作人員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三)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含兩條)規定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五)第二次受處分的;
(六)違紀群體的組織者、指揮者;
(七)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情節的。
第四章 處分的管理及審批程序
第二十八條 給予學生處分,先由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批準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并張貼布告,同時通知學生家長,最后由學工部和學生所在系存檔。
(一)發生在本系內學生中的違紀行為,由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報學工部;
(二)發生在校外的、校內跨系的、非本校學生與本校學生之間的嚴重違紀行為,由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經保衛處審核,轉學工部;
(三)違紀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學生時,由學工部協調各系進行處理;其他類型的違紀行為,由學工部負責;
(四)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所在系作出決定并行文存檔后報學工部備案;給予學生記過處分,由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學工部審批,處分決定由學工部行文、下發并存檔;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學工部審核,報分管院長后,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處分決定以學院文件下發。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紀后,有關部門、系要及時處理,不得隱瞞;情節簡單的事件一天之內完成調查,其他事件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五天。有關部門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工部有權要求相關部門重新審議或直接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生效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由所在系負責辦理后,送交學生家長或原籍有關單位。其他善后事宜,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分材料的歸檔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處分決定文本,由學生所在系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文本上簽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學生檔案,一份留存系,一份留存學工部備案。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所在系記錄在案,并有兩人以上 (含兩人)簽字證明,處分決定無本人簽字同樣有效。無法送達的,校內公告24小時視同送達。
第三十二條 為嚴肅校紀,教育廣大學生,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系在本系范圍內張貼布告;記過以上處分決定由學院張貼布告。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由學工部決定是否公布。
第六章 受處分學生的申訴
第三十三條 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四條 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并將復議決定告知申訴人。
第三十五條 申訴及復審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七章 處分的撤銷
第三十六條 凡受到處分者,受處分后確已改正,各方面有顯著進步且表現突出者,可根據現實表現,在畢業前撤銷原處分。畢業班學生違紀受到紀律處分而又情節嚴重者,原則不予撤銷。
第三十七條 撤銷處分的程序:本人寫出申請,本班同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由班主任簽字確定,所在系同意,報學工部審核,按原處分批準權限批準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處分細則中沒有列舉的違規違紀行為,但應給予處分的,按細則有關條款參照處理。
第三十九條 實習生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現有破壞公物、違反校規校紀行為者,送交院保衛部門處理并通報其實習單位。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社會實踐、考察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者,參照本條例有關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出現的“以上處分”、“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凡此前頒布的與本條例相抵觸的規定,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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